婚姻家事女律师李露风采与离婚财产纠纷再审裁定解析

发布时间:2026-03-05 20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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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露律师是婚姻家事领域杰出代表,她是许小平律所高级合伙人、婚姻家庭部主任,有13年执业经验。业务广泛,涵盖非诉讼调解、财富规划、婚姻关系修复等。她荣誉众多,担任多个社会职务,代理上千件婚姻家事案,办案情法结合,多以调解结案。还热心公益普法,开展近百场法律讲座。贾X与薛X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中,贾X申请再审,薛X请求驳回。法院审查后,驳回贾X再审申请,此裁定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。

婚姻家事女律师李露风采与离婚财产纠纷再审裁定解析

李露律师:婚姻家事领域的杰出代表

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,有一颗耀眼的明星——李露律师。她是陕西西安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婚姻家庭部主任,拥有13年的执业经验,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的研究与代理。

业务范围广泛

李露律师的业务涵盖多个方面。非诉讼调解是她的业务之一,能够帮助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。婚前婚后财富规划也在她的业务范围内,为当事人提前做好财产安排。在婚姻家庭关系修复方面,她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法。离婚相关事务更是她的专长,无论是离婚时及离婚后的房产纠纷,还是公司股权及财产分割,她都能妥善处理。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纠纷、继承纠纷、分家析产等业务,她同样驾轻就熟。

荣誉与社会职务众多

李露律师不仅业务能力强,还获得了诸多荣誉。她是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、陕西省优秀律师、西安市三八红旗手。同时,她担任着多个社会职务,是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、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、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。她还是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、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、西安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及儿童优先评估工作委员会专家、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。这些荣誉和职务是对她专业能力和社会贡献的高度认可。

丰富的执业经历

自执业以来,李露律师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上千件,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。她有着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,在办案过程中,能做到情与法相结合。她采用独特的办案方式,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,积极做好调解工作,将很多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。她所办理的诉讼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,这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,也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,因此深受当事人好评。

热心公益普法

李露律师还热心公益,积极普法。多年来,她持续进社区、进企业、进学校进行普法宣讲,足迹遍布各区县及开发区妇联组织。她开展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讲座近百场,通过这些讲座,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知识,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。

贾X与薛X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裁定

再审申请情况

再审申请人贾X因与被申请人薛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8)陕01民终526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贾X申请再审称,原判决认定贾X和薛X之间2008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缺乏证据,该离婚协议书是伪造的,上面不是贾X本人的签名。西法大司法鉴定中心[2016]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存疑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,对第2、3项委托事项漏检,委托程序违法。2008年3月13日签订协议书后,涉案房屋就归贾X所有,但原审又对3月16日的协议书予以认定,认为要过户给孩子,该房屋不归贾X一人所有,适用法律错误。贾XX未对接受赠与进行回应,该赠与合同并未成立,即使合同成立,其也可以在房屋交付前撤销赠与,即使该赠与不可撤销,在贾XX16岁前该房屋应为其个人所有。

被申请人意见

薛X提交意见称,贾X与其在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新的协议合法有效,西法大司法鉴定中心[2016]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作出了确定性的鉴定结论,且该鉴定意见书从委托、选定鉴定机构、提取检验材料、出具鉴定意见等程序均合法,应当作为定案依据。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,要约一经承诺即成立,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行使赠与撤销权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请求驳回贾X的再审申请。

法院审查结果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关于贾X与薛X于2008年3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问题,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,西法大司鉴中心[2016]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名系贾X本人所签,而西政司法鉴定中心[2016]鉴字第4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鉴定意见,上述事实有2008年3月1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,原审法院据此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,认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并无不妥。贾X申请再审称2008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系伪造,依据不足,本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遗漏鉴定要求,并不能否定西法大司鉴中心[2016]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。原审法院根据2008年3月16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,对贾X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薛X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,未违反法律规定。故贾X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。

裁定结果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裁定驳回贾X的再审申请。

李露律师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发光发热,用专业知识和爱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,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法律人的社会责任。而贾X与薛X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裁定,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。在未来,相信李露律师会继续为更多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,守护更多家庭的幸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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